河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5【第 445 号】 ) 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 2006【第 87 号】 )的要求,结合《河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工作的所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由保卫处、 实验室与设备处共同管理。各使用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领用、处置等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 购买与管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根据学期使用量填写《河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 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保卫处审批并提交公安部门按相关合法程序采购。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短期内用多少计划采购多少,原则上不能大量采购并长期储存。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各购买使用单位建立专用台账, 由专门管理员管理, 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人、 用途等信息,并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并保存纸质档案,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使用单位要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专用存放, 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八条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河南大学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保卫处、 实验室与设备处将不定期对使用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进行考核检查。
第三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要依照上级相关制度和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同时启动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 实验室及设备处负责解释。
保 卫 处
实验室与设备处
2013-11-13